律师本色

第466节(2 / 2)

天才一秒记住【18PO免费看书】地址:http://po1826.com

从现有证据来看,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陆烨第四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时,确实知道被害人的实际情况。

而最初认识被害人并在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陆烨掌握的被害人信息包括:

一、被害人的年纪。根据一般人的常识,被害人这个年纪正是豆蔻年华,实际情况不好推算,可大可小。但这并不能表明被告人陆烨明知被害人严夏夏的真实情况,只能是一种推测,一种臆断。

二、被告人陆烨加被害人严夏夏为qq好友,并进行聊天交流,被害人的qq个人资料会显示其年龄,根据一般人的常识,网友之间聊天大多会查看对方qq个人资料信息,但也不排除不查看的可能。另外,qq个人资料填写的年龄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不真实,上面的年龄是没有经过认证的,可信度不高,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由此,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陆烨前三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时确实知道被害人的真实情况。

被告人系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的x关系,而且在知道被害人真实情况后,双方仅发生了一次关系,且是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于一般的强奸案。

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三年有期徒刑是杜庸与被告人父母沟通后确定的建议刑期,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要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杜庸建议的刑期已经是最低的刑期了。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首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款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并未要求行为人应当“明知”对方的真实年纪。

另外,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判断能力的男子,被告人并非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的真实年纪,而他只要稍加谨慎、注意,完全可以认识到对方的真实情况。

此外,被告人在知道被害人实际的真实年龄后,仍然继续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反映出被告人在整个与被害人交往并发生x关系的过程中,无视被害人的真实情况,对其行为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

暂且不论被害人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外在特征是否确实更像成年人,仅依据现有证据并没有充足理由将被告人归属于‘根本不可能判断出被害人真实年龄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形’。

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在认识被害人,并发生x关系前,就已经知道其真实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刑法》分则中,针对故意犯罪,有些条款明文规定了‘明知’,如窝藏、包庇罪;而大部分条文未明文规定‘明知’。

分则条文明文规定‘明知’,主要是为了特别突出和强调,而不是分则没有明文规定‘明知’的,构成犯罪就不要求具备‘明知’。

强奸罪系故意犯罪,因此,《刑法》总则关于故意犯罪‘明知’的规定也必然适用于强奸罪。

第二,关于‘明知’的内容,应当结合《刑法》分则罪名的具体罪状来判断。普通强奸罪中,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即符合主观要件,不需要特别认识对方年龄;像本案这种特殊的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自然也不要求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

如果行为人确系与豆蔻年华的女子自愿发生x关系,且行为人确实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的真实年龄,那么行为人主观上就缺乏可谴责性,即不具备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行为人不应以强奸罪论处。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采取非强制手段与豆蔻年华女子发生x关系的,‘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是构成强奸罪的主观构成特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系不满豆蔻之年的女子,而实施jy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豆蔻之年。该意见再次肯定了‘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系构成该类强奸罪的主观要件。

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不仅要符合客观真实,而且要足以充分证明客观事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性。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只是一个推断,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况且qq个人资料一般并不完全真实,行为人也未必查看,被害人可能是豆蔻之年,可能偏大,也可能偏小,被告人不可能准确预判被害人的真实年纪,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作案次数为四次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四次性关系时均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

本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第四次(最后一次)x关系时,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所以被告人前三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仅第四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构成强奸罪,完毕。”杜庸回应道。

“公诉人可以继续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公诉人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对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一般,也是最高的要求。

但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对犯罪构成的不同事实要素,在证明程度上是可以存在差异的。不是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性,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特别是诸如d品犯罪等犯罪行为,实践中对主观构成要素证明标准的把握,相对其他犯罪而言,略显宽松,这是由此类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同时也受到从严惩治此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导向影响。

在此类案件中,案件事实认定并不是一项纯粹的探寻客观事实真相的科学求证活动,而是以追寻客观真相为指引,同时又受价值取向、价值判断影响的事实重构和再现的过程。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

心中的痛

休庭十分钟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陆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仍与其发生x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公诉机关指控陆烨第一、二、三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时已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证据不足,对该部分指控事实不予认定。陆烨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判的刑期是杜庸当初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预估的最低刑期,被告人陆烨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三年有期徒刑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

判决后,被告人席上的陆烨双手不断的擦着眼泪,抽噎着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虽然这案子的判决符合杜庸的预期,但是就像之前宋荣明寻衅滋事案一样,杜庸心里没有一点自豪感,只有无尽的悲凉和惋惜。

“杜律师,我儿子的案子怎么样?”杜庸刚走出法院大门,早就在法院大门外守候的陆守庆夫妻快步走了过来,韩玉红心乱如麻没注意脚下,差点被一块凸起的地砖绊倒,亏的陆守庆眼疾手快扶了她一把。

“法院已经判了,三年!过几日判决书就会下来。”杜庸一脸的严肃。

陆守庆和韩玉红愣住了,虽然他们心里有准备,之前杜庸也告诉过他们可能会被判刑,但是他们夫妻还是感觉有点天旋地转。

“陆先生,韩女士,你们先回吧,法院判了陆烨三年有期徒刑,与之前羁押的几个月相折抵,实际服刑时间不到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