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56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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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参与研讨的人之前没有见过案卷材料,也就没有充足的时间研究案子,提出的建议肯定没有他给出的考虑细致,他得到案件委托的几率就会增加,说白了都是为了赚钱。

“大家好,接下来我介绍的案情是我们的律师会见完被告人后得到的……”斯文助理干净利落的介绍起案情来。

刘总的侄子叫刘业明,此前一直在国外留学,前年年底的时候回国,一开始在刘总的公司工作,但是去年初的时候,刘业明辞职,自己开了一家公关公司,并在网上招聘公关人员。

一开始刘总觉得侄子从国外回来想自己创业挺好,国内开办公关公司的也有不少,都是靠着资源运营。刘总想给侄子刘业明介绍些业务,但是却被后者婉拒了。为此,刘总还特意给哥哥打电话夸了侄子一顿,觉得刘家后继有人了。

刘业明的公关公司不是他自己的而是与一位海外归来的同学一起开办的。公司对招聘的公关人员要求很高,首先必须是男性,而且对年龄、外貌、身高、体型要求很高,基本上是按照男模的标准招的。而且要求最低大专以上学历。

经过四五个月的招聘后,刘业明选中了十五名公关人员。然后对他们进行集体培训,而且要求公关人员上岗前需交纳管理费五百元,并将身份证原件上交公司,培训上岗后再交纳押金一千元。

有时候说真话比说假话更难!

公司的要求有点苛刻,本来被招聘的公关人员不愿意,但是当他们听到薪资待遇后,又都沉默了。出来工作不就是为了钱嘛,谁都犯不着跟钱过不去。

其实公司的制度很简单,所有公关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会被派去指定的娱乐场所,公关人员台费每次二百元,包间费每人一百元(由客人付),包房过夜费每人一百五十元;最低出场费每人五百元。

如客人将公关人员带离工作场地超过半个小时,公关人员可索要出场费,并交纳一百元;如遇客人投诉超过三次,公司除对该公关人员罚款外,还将立即除名;在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下,押金在公关人员离开公司时全部退还。

公关人员上岗前须经身体检查和培训,服务前自备用具;公司会在每日的下午二点、晚上八点、凌晨四点点名,点名不到者罚款一百元。

被培训的男公关们一看公司的制度就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了,但是在巨大利益的引诱下,在内心反复挣扎,刘业明反复洗脑后,他们最后屈服了。其实这里面有些人之前就是吃这碗饭的,是被刘业明挖来的。

既然大家都已经心知肚明,那么刘业明也就不再遮遮掩掩,指使手下的两名公关领队(老鸭子)对公关人员进行管理,并在公司合作的娱乐场所将多名公关人员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酒店……

这世上为什么有些行为屡禁不绝,究其根本还是有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不符合传统道德理念的情况,刘业明经营的公司就是这种情况。

其实刘业明也是受合作伙伴的启发才走上这条不归路的,因为他的合作伙伴就是个老玻璃,自然知道很多这样的圈子。公司的业务大多是他的合作伙伴介绍的。

今年年初的时候,公安机关在偶然中发现了刘业明公司经营的业务,便放长线钓大鱼,经过二个多月的侦查最后锁定了刘业明和他的合作伙伴,在二个月前突然行动进行了抓捕。

刘业明和公司骨干被关进了看守所,公安机关定的罪名为组织卖y罪。

“以上为本案的基本情况,诸位手中的材料与刚才我介绍的案情一致,现在给大家三十分钟看下手中的材料,喝水休息下。一会儿我们分析讨论案情。”斯文助理说完冲众人很职业的微微一笑。

方轶靠在椅子上,看着手中的材料,心中暗道:这刘总不会也是搞这个产业的吧,要不然怎么会这么撒钱。

说是休息三十分钟,其实这是对方给大家看案件材料进行分析的时间,会议室内的人都明白,没有人会真傻到去瞎溜达,扯淡。

很快三十分钟过去了,斯文助理开口了:“诸位都是刑法界的专家,我们现在有个问题想向诸位请教下,我们都知道组织女性从事这种违反道德的行为构成组织卖y罪。但是本案被告人是组织男性从事x交易,是否构成该罪?”

“我先说说我的意见吧。”方轶对面长得很气派的胖律师说道:“据我所知,《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组织男性是否构成组织卖y罪。

我刚才用手机查了下词典,根据电子词典的解释,“卖y”是指妇女出卖r体的行为,而涉案男性“公关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不符合这一身份特点,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罪。”

胖律师的想法很简单,既然来了怎么也得争取下,这个案子如果说被告人构成犯罪,十有八九是拿不到委托的,赚钱最重要,而且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己说什么都可以。

说的直白点,如果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方也不会组织人开这会。所以胖律师想试一把。至于最后被告人会不会被判刑,会被判几年,不是他此时考虑的范围。

有时候说真话比说假话更难!

桌旁,坐着喝茶的教授一听就明白了胖律师的想法,用嘴吹着茶杯中的茶水,没有急着说话,他在盘算最佳方案,既有拿到案子委托的可能,又不至于案子输了被人埋怨,但是……难啊!

四方脸男律师听完后,皱了皱眉头:“我的意见是,1991年9月,全国高官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

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第二条规定的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该条中的“他人”,从有关卖y嫖娼犯罪的立法沿革不难看出,应当是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当然《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现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5日实施)

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y,卖y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y’。

由此可知,前面的解答和后面的解释都是沿袭了同一理念。条款中没有规定男或者女,而是用了‘他人’,就意味着不管被组织者是男还是女,只要存在上述行为便构成组织他人卖y。”

“但是,何谓‘卖y’?对此,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做出明确界定。定义上本身就存疑,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应该以国内的通用词典解释为准。只能限定为女性。”胖律师反驳道。

“我觉得不能这么理解。”四方脸男律师回道。

就不能说点人话吗?

四方脸男律师也想接这个案子,赚笔大钱,但是如果按照胖律师的思路走,人家肯定会觉得胖律师思路是对的,而忽略他,他就不是红花了,而是不起眼的绿叶,所以他觉得有必要反向而行,向死而生,说不定能争取到一定的机会,正所谓不走寻常路,才能出奇制胜。

“我是这么认为的,词典,尤其是一些非专业性的词典对《刑法》中用语的解释不一定准确,有时候甚至与人大法工委、最高院和最高检做出的规范解释是不一致的,与刑法本身规定相冲突。

词典中的解释,‘卖y’是指妇女出卖r体,而在《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做出后,刑法中的“卖y”的定义已明显不只限于妇女,也包括男性出卖r体。

由此可见,词典对刑法用语的解释不能成为认定具体案件罪名的‘法律依据’,也不能以词典的解释取代刑法用语的规范解释。

所以我认为,本案只能做罪轻辩护,不能做无罪辩护。”四方脸男律师接着解释道。

胖律师的脸色不是太好看,这明显是在说他不够专业。

斯文助理见节奏起来了,坐在一旁没有多说话,只是静静的听着。

教授端着茶杯琢磨着,同桌四个法律人士,已经有两人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自己不做出头的椽子,但是也不能等着东家指名道姓的要求发表意见,那样会显得太被动。

“我是这么认为的,‘卖y’,通常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发生x交易的行为。

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发生x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