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247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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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

就在此时,冯林的儿子冯达年被警察带到了方轶的对面,坐了下来。

冯达年长的瘦瘦高高的,一张长脸,大鼻子,虽然五官搭配的不是太好,但是看起来不讨人厌。

“冯达年,我是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方轶律师,这是我的助理周颖。你认识冯林吗?”方轶问道。

“认识,他是我爸。”冯达年垂着头道。

“你父亲冯林委托我们作为你的辩护人,如果你同意的话,在委托手续上签个字。”方轶说着将委托手续递给了对方。

“我同意。”冯达年接过递过来的文件,点头道。

“你知道检察院指控你的罪名吗?”方轶问道。

“知道,抢劫罪。”冯达年道。

“你认可这个罪名吗?”方轶问道。

“我也不知道算不算抢劫罪,我对这个不太懂。”冯达年咬着嘴唇道。

“案发经过你还记得吗?”方轶问道。

“记得……”片刻后,冯达年将案发经过讲述了一遍。

年初的时候,冯达年受朋友之托将八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在兑换美元过程中他结识了被害人何生国。

在交易达成后,两人坐在一起闲聊,何生国拍着胸脯跟他说自己干这行已经有十来年了,近些年生意不好做,很多同行都转行了,让冯达年以后有需要找他,他手里的资金充足。

冯达年觉得姓何的不像是说假话,便心里打起了歪主意,他琢磨着干这一行的钱不一定能见光,又是现金交易,所以他打算黑对方一把。

于是在五月的时候,冯达年在下面县里的办公楼的八层租了一间小办公室,然后对办公室进行改造,换上了防盗窗和防盗门。

随后,冯达年给何生国打电话,告诉他自己手上有四万美金急需兑换人民币。

二人一番讨价还价后商量好了兑换的价格,并约定次日下午在冯达年新租的办公室交易。

次日下午,何生国一人带着十五万元现金来到冯达年的办公室,将装有现金的帆布包交给了冯达年。

冯达年清点后,把钱装入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后,给何生国倒了一杯茶水,然后来到一个铁皮柜前,拿出钥匙打开柜子,里面有一个小型的保险柜。

因为之前有过交易,所以何生国比较放心,见冯达年开保险柜,便坐在沙发上喝茶,盘算着这次又能赚一笔。

就在此时,冯达年抓起黑色塑料袋,猛地向门外跑去,随即将防盗门撞上,然后跑到楼下驾车逃离。

冯达年的一番操作,把正在悠哉游哉喝茶的何生国看懵了,等他醒悟过来,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此时冯达年已经消失在了门口。

何生国急忙起身去追,可来到防盗门前,他才发现防盗门的里面没有门把手,也没有开门的装置,光秃秃的只有一个钥匙孔,防盗门是被改装过的。

急的他想跳窗去追,但八楼太高,墙上倒是有个小窗子,但是被装了防盗网。等他打电话把人叫来已经是一个小时以后了。

虽然知道自己做的事不合法,但是那十五万不能不要啊,被人黑了,何生国怎能咽下这口气,最后他还是选择了报警。

一周后,警方在火车站将冯达年抓获。冯达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将抢来的十五万全部都交了出来。

“你之前是做什么工作的?”方轶问道。

“算是金融业吧。”冯达年道。

“搞金融?在银行工作?”方轶问道。

“不是,自己干,平时干点拼缝的活儿,偶尔帮人换换外汇啥的,有事忙没事闲,算是金融业里的自由职业者吧。”冯达年想了想道。

嚯!真会美化职业,这算啥工作,跟失业差不多,按照新名词就是灵活就业呗。

“案发现场的防盗门是你特意安装的吗?”方轶问道。

“是,我租房后安装的。门把手也是我改装过的。”冯达年道。

“为什么这么做?”方轶问道。

“就是为了困住何生国,不让他追我。都怪我一时猪油蒙了心……”冯达年满脸悔恨之意,不知是真是假。

次日下午,周颖站在方轶办公室内的白板前,皱着眉头看着白板上写的冯达年抢劫案的案件要素。

“怎么样?想好了吗?”方轶坐在椅子上,端着茶杯问道。

“从作案手段上看,冯达年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任何暴力,也未以暴力相威胁,而是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夺走他人的财物,很符合抢夺罪的特点。

但是在本案中又存在冯达年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何生国陷入错误理解,将钱款自愿交付给冯达年的情况。换句话说,冯达年手中其实并无美元可供兑换,他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式,让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自己,又符合诈骗罪的特点。

检察院指控冯达年抢劫罪,我觉得也有一定道理,毕竟冯达年对租用的办公室的门窗进行了改造。

尤其是那扇防盗门被撞上后,居然在里面无法打开,这不符合使用习惯,整个办公室就是他作案的工具,冯达年借助办公室困住被害人,使其失去抵抗的能力,并当场抢走十五万元现金,这又符合抢劫罪的特点。

说实话,昨天我研究到凌晨一点多,也没搞明白到底应该给本案定什么罪名。方律师,您给提示下吧,应该定什么罪?”周颖歪着脑袋,一脸无奈的说道。

“好家伙,会给我出选择题了,三选一,不容易啊!说明你确实下了一番功夫,精神可嘉,值得鼓励。”方轶乐呵呵的说道。

在他看来,一个实习律师,能够把案子分析到这种程度已经不错了。

“我给你分析下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然后你再判断下本案的罪名。

这三个罪名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对象都是公私财产,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上述三罪的犯罪主体。不同之处在于三个罪名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不同:

第一,抢夺罪。抢夺是行为人乘被害人不备公然夺取其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财物,被害人往往是在错不及防的情况下,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但是其自身的行动自由并不受限制。